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
違法自行鑑定車速, 事証與事實不符
大鋼:
- 前言事實
- 造假、誤導
- 大膽假設謀殺刑責
- 檢警「違法」自行鑑定車速,並認定事實
- 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,創造「守法」假象
- 忽略45公尺,說謊是3公尺,逃避「注意義務」
- 科學找出車速
- 事件時間軸
- 違法關鍵字
- 相關條例
- 其他關鍵字
- 參考資料
- 逢甲大學
前言事實:
造假、誤導
檢警鑑定時速50公里無超速
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
檢警無具結,其鑑定,不得作為證俱,稱其為事實,並推翻被告自白超速,檢警明顯違法
檢警使超速變不超速
,87公里變50公里,創造被告「守法」假象
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,企圖掩蓋45公尺前「慢」字前有喇叭聲
45公尺前喇叭聲如此大,事實竟變3公尺才發現人,造假企圖逃避「注意義務」
讓被告躲過刑法第284條第1項「過失傷害」
被告驟變車道、無剎車、無悔意、無探望,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
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
變「無肇事責任」,終不起訴
此案件大膽假設:
在彰化地區,只要有人闖紅燈,遠在45至60公尺處被你發現,
你可以按著喇叭衝過去撞人都不會有事,
這是「彰化地檢署」和「彰化警局芳苑分局」認証的,
完全不會有刑責,甚至富邦還會幫你再告傷者「損害賠償」,
撞人前後,即便不遵守交通法規,也無行政責任
,無任何罰鍰。
按檢警的鑑定,未來台灣不再有「超速」
檢警違法自行鑑定車速,並認定事實
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,創造「守法」假象
檢察官與警察,算車速時,
自行加入「停紅燈時間7秒半」與「彎道時間」
企圖使「超速」變成「不超速」,
讓原本撞擊前的直線時速「87公里」,變成時速「50公里」,
甚至推翻被告自白超速「70公里」(我也是黑人大問號),
檢察官稱「50公里」才是事實。
未依法具結,則其鑑定不該被採用
明顯違法鑑定
圖(1):停紅綠燈時間都算入(如此欺負人,無恥至極,為保被告不超速)
圖(2):7秒半後才要開始起步(檢察官和警察都計算進速率中)
圖(3):最終秒數至撞到人為41秒,已算入無謂時間(檢警算入完整41秒)
圖(4):顏宜榛警員量的是577公尺,實際上我量是565公尺
圖(5):檢察官與警察的算法,讓「超速」變成「不超速」
依照檢警荒謬的鑑定,我又可以大膽假設
算式:577÷ 41 × 3.6 = 50(公里)
如此,是不是以後超速被抓了,
我就跟警察申訴,我停在紅綠燈前1小時,
我才剛開1小時的時速100公里,
正確算式應該是…100÷2=50
這可是,彰化地檢署和彰化警察芳苑分局「認証的」違法鑑定算式!
檢察官認為這才是事實。
以後全台灣的人適用這公式的話,沒有人會超速了。
圖(6):違法不專業鑑定,還自稱「事實」,將被告自白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。
檢察官於處分書稱:
畫面起始至發生事故時間共經過41秒
,
再命警實際勘查該段時間之行車距離為577公尺
,
換算得被告之時速約50公里
,並未超越該148縣道60公里之限速,
有行車紀錄器光碟及警員繪製之現場距離圖在卷可參,
是被告初訊自白超速內容顯與與事實不符
。
違法鑑定,結論:
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
檢警未依法具結鑑定,不足以充當証俱,
檢察官卻稱其為「事實」,力保被告守法形象,根本是對司法天秤的污辱!
小學生都能理解,停紅綠燈的時間都納入計算,根本錯得離譜。
檢察官忽略45公尺,被告說謊是3公尺,企圖逃避刑責「注意義務」
(交通局車禍鑑定 + 地檢署檢察官 + 警察局員警) × 鄉代關說 = 看不見 + 聽不見
被告聲稱自己3公尺前看到人,
影片中,45公尺前「慢」字未減速慢行,(應開罰600至1800,檢警不罰)
甚至大嗚喇叭,驟變車道,(應罰款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,檢警不罰)
警察不罰被告,檢察官和交通局都當沒聽過喇叭聲
,也未記載在處分書上,企圖文過飾非
圖(7):45公尺前的喇叭聲,和驟變車道,被告卻謊稱3公尺前才看到人,但地上白線一條就4公尺了。
忽略45公尺,結論:
未減速慢行,應罰600至1800元,不罰
驟變車道,應罰6000至24000元,不罰
超速20公里,應罰3500元,不罰,警稱無數值無法罰,但卻自行鑑定車速成証俱!?
距離45公尺前就按喇叭,並驟變車道,代表已發現人,卻謊稱3公尺前才發現人,閃避不及,明顯說謊!
檢察官、警察、交通局鑑定人員,都當沒聽見,也未記載,將不實當証俱,企圖文過飾非。
科學找出真正的車速
方法一:影片影格率(FPS: Frames Per Second)
撞擊前剛好有一條直線道,
前無停,後無剎,
剛好可以計算時速。
計算方法步驟如下:
- 將影片放入剪輯軟體After Effect中,取得
影格數- 取得起始影格及結束影格,可換算至
毫秒- 再取得該路段距離,實際測量與google map測量,取得
距離- 最後經算式得出
時速
圖(8):起始為892影格
圖(9):結束為1215影格
圖(10):拉捲尺與雷射測距實測約為260公尺;google map拉長度為259.68公尺
圖(11):算式與方法,參考來自中央警察大學和逢甲大學學術鑑定(難怪檢察官不送學術鑑定的原因)
此方法的概念是:利用1秒=30個影格,將影片從剪輯軟體中,取得經過影格,換成至毫秒,就有更正確的秒數
算式過程:
因為1秒=30個影格
所以324÷30=10餘24
得到10秒
又因為1影格=0.0333秒
所以24×0.0333=0.7992
經過秒數為 10+0.7992 = 10.7992
259.68 ÷ 10.6327 x 3.6 ≒ 87
得到 時速 87 公里
方法二:可能性估算方式
先列出所有的可能性,步驟如下:
- 列出撞擊前直線道所有的
距離÷時間=時速(如圖12)- 觀察影片車輛經過直線道所需的時間為11秒左右(如圖13及14)
- 得到時速應該區間85公里上下(如圖11)絕不可能低於78公里,或高過94公里
- 不管如何,就是超速
圖(12):拉出所有可能,最終匹配在11秒左右
圖(13):起始為29秒
圖(14):結束為40秒,中間經過11秒左右,落在時速85公里左右
方法二,結論:
按方法二來說,沙小雯
審判長於判決書寫道
我方提供的資料未提及誤差值
,
無法得知車速
,加上刑事卷無其他可証明,所以敗訴。
我這裡有些問題想請教:
- 檢察官的誤差更大,我們的就算有誤差,都是在
超速20公里的區間
。超速才是事實。 - 無法得知正確車速,那為什麼不送
交通大學學術鑑定單位
釐清肇責? - 為什麼您的作為跟檢察官是一樣,對錯誤資料深信不疑,卻不送學術鑑定釐清真相?
- 我們一直提要送「學術」鑑定單位,以釐清肇事責任,為什麼審判長、檢察官就是不送?
方法三:科學實驗的AB對照組
實驗步驟如下:
- 實際開車50、60、70、80、90及100公里,將影片錄下
- 將被告的影片與實際開車的影片,一左一右,放在一起
- 得知被告車速將近「90公里」左右
- 並得知,有剎車與維持原車道,不會發生車禍。
以下為實驗影片:
被告
行為是:45公尺前按著喇叭、不踩剎車、不理會「慢」字、驟變車道,衝過去撞人
對照組
行為是:50至100時速,維持原車道,45公尺減速慢行,即便時速100也撞不到人
甚至我懷疑,50-80車速,甚至不剎車也撞不到(我將會製作3D模型,再做測試)
- 影片一: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= 將危險駕駛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
- 影片二:02_傷者後續:重度失智;富邦接著告;被告從未來探望;檢察官警察良心何在
- 影片三:03_反應時間;扭曲事實;45公尺前變3公尺;企圖逃避「注意義務」;妨礙司法公正
- 影片四:04_一個實驗,打臉檢察官+警察+交通局_不公不義的假証俱,你要我怎麼相信我們的司法單位
- 影片五:05_探討被告的駕駛行為及檢察官與警察如何護著他
- 影片六:06_科學的方式從影片中取得車速
圖(15):檢察官依據交通局的鑑定,甚至稱車速與車禍「沒有因果關係」
方法三:結論
從實驗得知,超速確實有因果關係,如果就檢察官鑑定的車速,根本不會發生車禍。
所以交通局的鑑定有很大的瑕疵
,應交由交通大學學術鑑定單位去做肇責釐清。
拿錯誤的鑑定當真相
,偷換概念,企圖文過飾非,這是司法最可恥的行為。
按目前來看,台灣至今肯定發生多起司法關說,誤判…等,不下數百、數千件的案件,台灣司法一定要改革。
最終結論:
技術性來說,50、60的車速,不剎車,維持原車道,完全撞不上,
70、80、90、100,只要發現人的當下,就減速,維持原車道,就撞不上。
結果是45公尺前嗚喇叭,不剎車,驟變車道,時速87公里,才是真正撞上的主因。
經查證與實驗結果,得到的結論:
- 闖紅燈非唯一肇責,應有一定「肇責比例」,
不可能被告無肇責
。 - 實驗得知,如果只超速,但有守法規於「慢」字,帶剎車減速,則完全不會撞上,即便時速近100也是。
- 真正撞上的原因是「被告」超速87公里、驟變車道、不踩剎車的行為,導致嚴重車禍。
- 傷者未死,但病危、失能、重度失智,是來自車禍。摔到田中才導致未身亡。
- 檢察官和警察違法濫權,違法鑑定,隱暪真相。
交通局的鑑定,非常不專業,草菅人命
。- 「檢察官」不願意送「交通大學」,因為自身鑑定車速有問題。
司法不公不義
,司法改革及民間鑑定是有其必要,不需再透過法院。- 在彰化地區,只要有人闖紅燈,遠在45至60公尺處被你發現,
你可以按著喇叭
、變換車道
衝過去撞他都不會有事,
這是「彰化地檢署」和「彰化警局芳苑分局」認証的
完全不會有刑責,甚至富邦
還會幫你再告傷者「損害賠償」
事件時間軸:
2017/5/10 AM11:09
當天發生車禍
2017/6/11~18返台期間
彰化芳苑分局,盧姓員警不讓看證俱後,只給看對被告有利的部份,
我們要求看前後因果關係,則稱「個資法」不讓看;要聽聲音,則稱喇叭壞了。
甚至一直恥笑家屬,就是你爸闖紅燈,還要看什麼。
家屬當場氣哭,直稱:「我父親都還在病房裡!!」
(原來是為隱暪45公尺前的喇叭聲,與被告爸爸說:為什麼你要開這麼快)
2017年8月27日
第一次私下調解,被告沒來,來了一位陳鄉代, 說理賠他很熟,
被告會說自己時速70,因為彎腰撿手機,3公尺才發現有人,因此撞上,如此理賠才多。
家屬不同意,陳鄉代就嗆:早已經關說警察,而且我們是無肇責
家屬認為,有沒有肇責 ,是鑑定說的算。
2017年11月29日
第一次鑑定調解:被告說自己是三公尺前看到人,如果不撞上去,就會衝到田裡。
但事實是,他內線切外線,驟變車道,就是往田裡開。
謊稱自己超速70公里,3公尺前才發現人。第一次交通局判定,無肇責。
2018年2月17日:
顏姓員警不讓看行事紀錄影片,稱「學長」說的,詢問學長是誰,她不說, 我們稱,律師說我們可以看的,她才讓看。
2018年10月:
狀書內容明確稱需要「逢甲大學」學術交通鑑定, 但檢察官維持自己的判斷,不起訴。
2019年5月24日
我們又再去看了一次影片,確認所有聲音,這次被移到沒有喇叭的電腦。
我們自帶了喇叭,確認嗚喇叭的點,再回現場去重新測量一次距離,帶著捲尺和雷射測距儀。
2019年7月31日晚上10點:
詢問處分書中「557公尺與41秒如何取得」及「鑑定車速」是誰做的,
顏姓警員回:是檢察官指示的。
當再次詢問「學長」是誰,所長跳出來說 偵查不公開,不方便告知。
這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關係?況且刑事判決都出來了!
後來就被所長纏著說:
- 程序都跑完了,現在追都來不及了。
- 法官是自由心証,不是大好就是大壞。
- 我們做的都是參考而已
我真的不敢想像他的企圖是什麼,也許是最糟的。
司法不公:
今天沒當下跟員警發飆是因為,我們要的就是「科學的學術鑑定」
由交通大學、逢甲大學、中央警察大學…等,來做鑑定,
但無奈就是要經由「法院」, 甚至檢察官送的話,
還可以直接由中央警察大學鑑定,還可以降低家屬的負擔。
交通局已經有相當多前例都是亂鑑定,
甚至高雄有公聽會希望由民間主持鑑定,
就是因為交通局,公部門的鑑定,相當不專業。
監察院也指出交通局的鑑定都不具結,品量不一,不足當証俱。
2019年8月15日:
自行實驗鑑定
到黃國昌辦公室法律咨詢,其律師建議我們使用子母畫面來驗証,
14日取得被告行車紀錄器影片,15日早上隨即自行驗証,
才發現,原來直行根本撞不到,因為衝紅燈的人,是在對向的車道。
重點是在「超速」、「不踩剎車」、「不減速」、「驟變車道」才是真正撞上的主因。
關鍵字
相關條例:
-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
- 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(檢警已違法)
- 違反減速慢行:
- 罰款600元至1800元(檢警不罰被告)
- 超速:
- 20-40公里,罰款3500元(檢警不罰被告)
- 號誌「慢」,減速慢行:
- 應由駕駛人視當時行車及交通情況酌量減速至可以隨時停車之準備(檢警不理,審判長不理)
- 無號誌交岔路口:
- 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(檢警不理,審判長不理)
- 危險駕駛認定(交通警察大隊認定):
- 罰款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(檢警不罰被告)
-
- 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
- 超重超速60公里以上
- 任意迫近、驟然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
(被告驟然變換車道,並無減速追撞右車 後方) - 競技(處30000以上90000以下罰鍰)
- 注意義務:
高等法院
審理認為,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94條第3項規定:
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(注意義務)- 過失傷害:
- 刑法第284條第1項:
- 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是否構成「過失」,則以是否具備「注意義務」為前提,是否「能避免」為很重要的判斷。
相關條例,結論:
鄉民代表教被告,要說三公尺才看到人,閃避不及才撞上,是不可避免的,就是為了逃脫過失傷害
45公尺前的喇叭聲很明顯,檢察官、警察、交通局都當沒聽到,不納入考量,毫無任何紀錄。
所有的行政責,完全不去追究,讓富邦還可以抓到機會再告損害賠嘗。
合理懷疑,鄉代關說,是有其可能性。
甚至50公里未超速,完全違法鑑定,在不具結的情況之下,是不可以當証俱,並與事實偏離甚遠。
處分書內容,甚至一致得到彰化地檢、台中地檢、審判長的認可。
當瞭解了所有可能的法條後發現,原來是為了「逃避責任」。
文件上沒記載的,就會當沒有,因為所有人都只看文件,依文件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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