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8月30日 星期五

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,違法自行鑑定車速, 事証與事實不符

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

違法自行鑑定車速, 事証與事實不符

大鋼:

前言事實:

造假、誤導

檢警鑑定時速50公里無超速

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

檢警無具結,其鑑定,不得作為證俱,稱其為事實,並推翻被告自白超速,檢警明顯違法

檢警使超速變不超速,87公里變50公里,創造被告「守法」假象

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,企圖掩蓋45公尺前「慢」字前有喇叭聲

45公尺前喇叭聲如此大,事實竟變3公尺才發現人,造假企圖逃避「注意義務」

讓被告躲過刑法第284條第1項「過失傷害」

被告驟變車道、無剎車、無悔意、無探望,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

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「無肇事責任」,終不起訴

此案件大膽假設:

在彰化地區,只要有人闖紅燈,遠在45至60公尺處被你發現,

你可以按著喇叭衝過去撞人都不會有事,

這是「彰化地檢署」和「彰化警局芳苑分局認証的,

完全不會有刑責,甚至富邦還會幫你再告傷者「損害賠償」,

撞人前後,即便不遵守交通法規,也無行政責任無任何罰鍰

按檢警的鑑定,未來台灣不再有「超速」

檢警違法自行鑑定車速,並認定事實

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,創造「守法」假象

檢察官與警察,算車速時,

自行加入「停紅燈時間7秒半」與「彎道時間」

企圖使「超速」變成「不超速」

讓原本撞擊前的直線時速「87公里」,變成時速「50公里」

甚至推翻被告自白超速「70公里」(我也是黑人大問號),

檢察官稱「50公里」才是事實。

未依法具結,則其鑑定不該被採用

明顯違法鑑定

圖(1):停紅綠燈時間都算入(如此欺負人,無恥至極,為保被告不超速)

停紅綠燈時間都算入(如此欺負人,無恥至極,為保被告不超速)
停紅綠燈時間都算入

圖(2):7秒半後才要開始起步(檢察官和警察都計算進速率中)

7秒半後才要開始起步(檢察官和警察都計算進速率中)
7秒半後才要開始起步

圖(3):最終秒數至撞到人為41秒,已算入無謂時間(檢警算入完整41秒)

最終秒數至撞到人為41秒,已算入無謂時間(檢警算入完整41秒)
撞到人為41秒

圖(4):顏宜榛警員量的是577公尺,實際上我量是565公尺

顏宜榛警員量的是577公尺,實際上我量是565公尺

顏宜榛警員量的是577公尺,實際上我量是565公尺

圖(5):檢察官與警察的算法,讓「超速」變成「不超速」

檢察官與警察的算法,讓「超速」變成「不超速
檢察官與警察的算法,讓「超速」變成「不超速」

依照檢警荒謬的鑑定,我又可以大膽假設

算式:577÷ 41 × 3.6 = 50(公里)

如此,是不是以後超速被抓了,

我就跟警察申訴,我停在紅綠燈前1小時,

我才剛開1小時的時速100公里,

正確算式應該是…100÷2=50

這可是,彰化地檢署彰化警察芳苑分局認証的違法鑑定算式!

檢察官認為這才是事實。

以後全台灣的人適用這公式的話,沒有人會超速了

圖(6):違法不專業鑑定,還自稱「事實」,將被告自白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。

違法不專業鑑定,還自稱為「事實」,將被告自白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

違法不專業鑑定,還自稱為「事實」,將被告自白「超速」變「不超速」。

檢察官於處分書稱:

畫面起始至發生事故時間共經過41秒

再命警實際勘查該段時間之行車距離為577公尺

算得被告之時速約50公里,並未超越該148縣道60公里之限速,

有行車紀錄器光碟及警員繪製之現場距離圖在卷可參,

是被告初訊自白超速內容顯與與事實不符

違法鑑定,結論:

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

檢警未依法具結鑑定不足以充當証俱

檢察官卻稱其為「事實」,力保被告守法形象,根本是對司法天秤的污辱!

小學生都能理解,停紅綠燈的時間都納入計算根本錯得離譜

檢察官忽略45公尺,被告說謊是3公尺,企圖逃避刑責「注意義務」

(交通局車禍鑑定 + 地檢署檢察官 + 警察局員警) × 鄉代關說 = 看不見 + 聽不見

被告聲稱自己3公尺前看到人,

影片中,45公尺前「慢」字未減速慢行,(應開罰600至1800,檢警不罰

甚至大嗚喇叭,驟變車道,(應罰款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,檢警不罰

警察不罰被告,檢察官交通局都當沒聽過喇叭聲,也未記載在處分書上,企圖文過飾非

圖(7):45公尺前的喇叭聲,和驟變車道,被告卻謊稱3公尺前才看到人,但地上白線一條就4公尺了。

45公尺前的喇叭聲,和驟變車道,被告卻謊稱3公尺前才看到人,但地上白線一條就4公尺了。
45公尺前的喇叭聲,和驟變車道,被告卻謊稱3公尺前才看到人,但地上白線一條就4公尺了。

忽略45公尺,結論:

未減速慢行,應罰600至1800元,不罰

驟變車道,應罰6000至24000元,不罰

超速20公里,應罰3500元,不罰,警稱無數值無法罰,但卻自行鑑定車速成証俱!?

距離45公尺前就按喇叭,並驟變車道,代表已發現人,卻謊稱3公尺前才發現人,閃避不及,明顯說謊!

檢察官、警察、交通局鑑定人員都當沒聽見,也未記載,將不實當証俱企圖文過飾非

科學找出真正的車速

方法一:影片影格率(FPS: Frames Per Second)

撞擊前剛好有一條直線道,

前無停,後無剎,

剛好可以計算時速。

計算方法步驟如下:

  1. 將影片放入剪輯軟體After Effect中,取得影格數
  2. 取得起始影格結束影格,可換算至毫秒
  3. 再取得該路段距離,實際測量google map測量,取得距離
  4. 最後經算式得出時速

圖(8):起始為892影格

起始為892影格
起始為892影格

圖(9):結束為1215影格

結束為1215影格
結束為1215影格

圖(10):拉捲尺與雷射測距實測約為260公尺;google map拉長度為259.68公尺

拉捲尺與雷射測距實測約為260公尺;google map拉長度為259.68公尺
圖10:拉捲尺與雷射測距實測約為260公尺;google map拉長度為259.68公尺

圖(11):算式與方法,參考來自中央警察大學和逢甲大學學術鑑定(難怪檢察官不送學術鑑定的原因)

算式與方法,參考來自中央警察大學和逢甲大學學術鑑定(難怪檢察官不送學術鑑定的原因)
圖9:算式與方法,參考來自中央警察大學和逢甲大學學術鑑定(難怪檢察官不送學術鑑定的原因)

此方法的概念是:利用1秒=30個影格,將影片從剪輯軟體中,取得經過影格,換成至毫秒,就有更正確的秒數

算式過程:

因為1秒=30個影格

所以324÷30=10餘24

得到10秒

又因為1影格=0.0333秒

所以24×0.0333=0.7992

經過秒數為 10+0.7992 = 10.7992

259.68 ÷ 10.6327 x 3.6 ≒ 87

得到 時速 87 公里

方法二:可能性估算方式

先列出所有的可能性,步驟如下:

  1. 列出撞擊前直線道所有的距離÷時間時速(如圖12)
  2. 觀察影片車輛經過直線道所需的時間為11秒左右(如圖13及14)
  3. 得到時速應該區間85公里上下(如圖11)絕不可能低於78公里,或高過94公里
  4. 不管如何,就是超速

圖(12):拉出所有可能,最終匹配在11秒左右

拉出所有可能,最終匹配在11秒左右
拉出所有可能,最終匹配在11秒左右

圖(13):起始為29秒

起始為29秒
起始為29秒

圖(14):結束為40秒,中間經過11秒左右,落在時速85公里左右

結束為40秒,中間經過11秒左右,落在時速85公里左右
結束為40秒,中間經過11秒左右,落在時速85公里左右

方法二,結論:

按方法二來說,沙小雯審判長於判決書寫道

我方提供的資料未提及誤差值

無法得知車速,加上刑事卷無其他可証明,所以敗訴。

我這裡有些問題想請教:

  • 檢察官的誤差更大,我們的就算有誤差,都是在超速20公里的區間。超速才是事實。
  • 無法得知正確車速,那為什麼不送交通大學學術鑑定單位釐清肇責?
  • 為什麼您的作為跟檢察官是一樣,對錯誤資料深信不疑,卻不送學術鑑定釐清真相?
  • 我們一直提要送「學術」鑑定單位,以釐清肇事責任,為什麼審判長、檢察官就是不送

方法三:科學實驗的AB對照組

實驗步驟如下:

  1. 實際開車50、60、70、80、90及100公里,將影片錄下
  2. 將被告的影片與實際開車的影片,一左一右,放在一起
  3. 得知被告車速將近「90公里」左右
  4. 並得知,有剎車與維持原車道,不會發生車禍。

以下為實驗影片:

被告行為是:45公尺前按著喇叭、不踩剎車、不理會「慢」字、驟變車道,衝過去撞人

對照組行為是:50至100時速,維持原車道,45公尺減速慢行,即便時速100也撞不到人

甚至我懷疑,50-80車速,甚至不剎車也撞不到(我將會製作3D模型,再做測試)

圖(15):檢察官依據交通局的鑑定,甚至稱車速與車禍「沒有因果關係」

檢察官依據交通局的鑑定,甚至稱車速與車禍「沒有因果關係」
檢察官依據交通局的鑑定,甚至稱車速與車禍「沒有因果關係」

方法三:結論

實驗得知超速確實有因果關係,如果就檢察官鑑定的車速,根本不會發生車禍

所以交通局的鑑定很大的瑕疵,應交由交通大學學術鑑定單位去做肇責釐清

錯誤的鑑定當真相,偷換概念,企圖文過飾非,這是司法最可恥的行為

按目前來看,台灣至今肯定發生多起司法關說,誤判…等,不下數百、數千件的案件,台灣司法一定要改革。

最終結論:

技術性來說,50、60的車速,不剎車,維持原車道,完全撞不上,

70、80、90、100,只要發現人的當下,就減速,維持原車道,就撞不上。

結果是45公尺前嗚喇叭不剎車驟變車道時速87公里,才是真正撞上的主因。


經查證與實驗結果,得到的結論:

  1. 闖紅燈非唯一肇責,應有一定「肇責比例」,不可能被告無肇責
  2. 實驗得知,如果只超速,但有守法規於「慢」字,帶剎車減速,則完全不會撞上,即便時速近100也是。
  3. 真正撞上的原因是「被告」超速87公里、驟變車道、不踩剎車的行為,導致嚴重車禍。
  4. 傷者未死,但病危、失能、重度失智,是來自車禍。摔到田中才導致未身亡。
  5. 檢察官和警察違法濫權,違法鑑定,隱暪真相。
  6. 交通局的鑑定,非常不專業,草菅人命
  7. 檢察官」不願意送「交通大學」,因為自身鑑定車速有問題
  8. 司法不公不義司法改革民間鑑定是有其必要,不需再透過法院
  9. 在彰化地區,只要有人闖紅燈,遠在45至60公尺處被你發現,
    你可以按著喇叭變換車道衝過去撞他都不會有事,
    這是「彰化地檢署」和「彰化警局芳苑分局」認証的
    完全不會有刑責,甚至富邦還會幫你再告傷者「損害賠償」

事件時間軸:

2017/5/10 AM11:09

當天發生車禍


2017/6/11~18返台期間

彰化芳苑分局,盧姓員警不讓看證俱後,只給看對被告有利的部份

我們要求看前後因果關係,則稱「個資法」不讓看;要聽聲音,則稱喇叭壞了。

甚至一直恥笑家屬,就是你爸闖紅燈,還要看什麼。

家屬當場氣哭,直稱:「我父親都還在病房裡!!」

(原來是為隱暪45公尺前的喇叭聲,與被告爸爸說:為什麼你要開這麼快)

2017年8月27日

第一次私下調解,被告沒來,來了一位陳鄉代, 說理賠他很熟,

被告會說自己時速70,因為彎腰撿手機,3公尺才發現有人,因此撞上,如此理賠才多。

家屬不同意,陳鄉代就嗆:早已經關說警察,而且我們是無肇責

家屬認為,有沒有肇責 ,是鑑定說的算。

2017年11月29日

第一次鑑定調解:被告說自己是三公尺前看到人,如果不撞上去,就會衝到田裡。

但事實是,他內線切外線,驟變車道,就是往田裡開。

謊稱自己超速70公里,3公尺前才發現人。第一次交通局判定,無肇責。

2018年2月17日:

顏姓員警不讓看行事紀錄影片,稱「學長」說的,詢問學長是誰,她不說, 我們稱,律師說我們可以看的,她才讓看。

2018年10月:

狀書內容明確稱需要「逢甲大學」學術交通鑑定, 但檢察官維持自己的判斷,不起訴。

2019年5月24日

我們又再去看了一次影片,確認所有聲音,這次被移到沒有喇叭的電腦。

我們自帶了喇叭,確認嗚喇叭的點,再回現場去重新測量一次距離,帶著捲尺和雷射測距儀。

2019年7月31日晚上10點:

詢問處分書中「557公尺與41秒如何取得」及「鑑定車速」是誰做的,

顏姓警員回:是檢察官指示的。

當再次詢問「學長」是誰,所長跳出來說 偵查不公開,不方便告知。

這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關係?況且刑事判決都出來了!

後來就被所長纏著說:

  • 程序都跑完了,現在追都來不及了。
  • 法官是自由心証,不是大好就是大壞。
  • 我們做的都是參考而已

我真的不敢想像他的企圖是什麼,也許是最糟的。

司法不公:

今天沒當下跟員警發飆是因為,我們要的就是「科學的學術鑑定」

由交通大學、逢甲大學、中央警察大學…等,來做鑑定,

但無奈就是要經由「法院」, 甚至檢察官送的話,

還可以直接由中央警察大學鑑定,還可以降低家屬的負擔。

交通局已經有相當多前例都是亂鑑定,

甚至高雄有公聽會希望由民間主持鑑定,

就是因為交通局,公部門的鑑定,相當不專業。

監察院也指出交通局的鑑定都不具結,品量不一,不足當証俱。

2019年8月15日:

自行實驗鑑定

到黃國昌辦公室法律咨詢,其律師建議我們使用子母畫面來驗証,

14日取得被告行車紀錄器影片,15日早上隨即自行驗証,

才發現,原來直行根本撞不到,因為衝紅燈的人,是在對向的車道

重點是在「超速」、「不踩剎車」、「不減速」、「驟變車道」才是真正撞上的主因。

關鍵字

相關條例:

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
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(檢警已違法

違反減速慢行:
罰款600元至1800元(檢警不罰被告

超速:
20-40公里,罰款3500元(檢警不罰被告

號誌「慢」,減速慢行:
應由駕駛人視當時行車及交通情況酌量減速至可以隨時停車之準備(檢警不理,審判長不理

無號誌交岔路口:
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,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(檢警不理,審判長不理

危險駕駛認定(交通警察大隊認定):
罰款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(檢警不罰被告
  1. 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
  2. 超重超速60公里以上
  3. 任意迫近、驟然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
    (被告驟然變換車道,並無減速追撞右車 後方)
  4. 競技(處30000以上90000以下罰鍰)
注意義務:
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94條第3項規定:
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(注意義務)

過失傷害:
刑法第284條第1項:
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是否構成「過失」,則以是否具備「注意義務」為前提,是否「能避免」為很重要的判斷。

相關條例,結論:

鄉民代表教被告,要說三公尺才看到人,閃避不及才撞上,是不可避免的,就是為了逃脫過失傷害

45公尺前的喇叭聲很明顯,檢察官、警察、交通局都當沒聽到,不納入考量,毫無任何紀錄。

所有的行政責,完全不去追究,讓富邦還可以抓到機會再告損害賠嘗。

合理懷疑,鄉代關說,是有其可能性。

甚至50公里未超速,完全違法鑑定,在不具結的情況之下,是不可以當証俱,並與事實偏離甚遠。

處分書內容,甚至一致得到彰化地檢、台中地檢、審判長的認可。

當瞭解了所有可能的法條後發現,原來是為了「逃避責任」

文件上沒記載的,就會當沒有,因為所有人都只看文件,依文件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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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
待補完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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